发布时间:2021-04-09 17:27
来源:交通局,交通质监所
编号:2019-03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安吉至洞头公路义乌赤岸至永康交界段工程
建设单位: 义乌市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 义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义乌市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省市县三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等的规定,安吉至洞头公路义乌赤岸至永康交界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由义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主管监督,本项目监督联系人:冯亮洪、潘宏、胡荣光、张晓军、王胜、冯卓英、文育生、杨保春、金芝华、厉之超、练家俊、诸葛建云、郎丽仙。
一、监督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3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浙江省人大公告第45号)
(二)部委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
3、《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政府第310号令)
(三)标准、规范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修订补充部分
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4、《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8、《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9、《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四)规范性文件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安监发〔2014〕122号)
2、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
3、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交办安监函〔2016〕1520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
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号)
6、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号)
7、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浙交〔2011〕112号)
8、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交〔2019〕35号)
9、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0〕236号)
10、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浙交〔2013〕120号)
11、省厅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台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监〔2011〕124号)
12、省厅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
二、监督范围
工程起于义武公路,起点桩号为K24+265.730,终点位于义永交界,终点桩号为K29+788,路线长5.522KM,主要工程内容为:路基、路面、桥涵、立交、隧道等工程。
三、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力
(一)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监督工作。
(二)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向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监督检查时,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检查意见书。
(三)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安全监督人员可以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四、监督工作计划及要求
(一)工程开工阶段
1、申请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前30日内,到市质监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监督受理
市质监站收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查,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同时出具《不予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通知书》。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市质监站应当自收到完整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3、监督交底
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及特点,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复评估。
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项目“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和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二)工程施工阶段
1、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对从业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7、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8、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审查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创建总体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5000万元至2亿元的工程按每5000万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
(三)2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且按专业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三)工程交工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表》,评价完成后抄送市交通质监站(附件1)。
五、其它
1、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每月25日前,向市交通质监站报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附件2)。
2、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如聘请安全培训教师对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须填写《义乌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培训教师备案表》(附件3),向市交通质监站备案。
3、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合同段施工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期及时汇编本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我站备案。
六、联系方式
电话:0579-85053551,传真:0579-85053550
邮编:322000,地址:义乌市城中北路413号5楼
QQ群号:2719844(义乌交通建设)
义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2019年6月20日
注:本通知书主送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
附件1: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 工程地点 | ||
从业单位 | 交工日期 | ||
工作内容 | |||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总结(写不下可另行附页)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主要是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评价,评价完成后抄送项目安全监督机构。
附件2: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
安全生产总体评价 | |
工程形象进度 | |
本月及下月主要施工内容 | |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及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或安全隐患 | |
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 论证、实施情况 | |
“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开展情况 | |
安全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 | |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包括 事故基本情况、原因分析 、处治措施等) |
有效期截至:年月日
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监管部门。
附件3:
义乌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培训教师备案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粘贴 免冠 二寸 照片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职务 | 职称 |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
学历 | 从事专业 | 健康状况 | |||||||||
工作单位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主要工作 经历(含时间、单位、部 门、从事 工作) | |||||||||||
从事安全培训教师情况或接受教育培训情况 | |||||||||||
受过何种 奖励 | |||||||||||
单位审核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主管质量 安全监督 机构备案 |
(盖章)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教师本人、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各执一份。
安全监督通知书回执
义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我单位已收悉你站出具的编号为2019-03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工程建设单位收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后,应及时下发到相关参建单位,并将本回执单寄回我站。地址:义乌市城中北路413号5楼 邮编:3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