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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塘小学新建工程合同订立及履约情况

发布时间:2022-01-18 16:28

来源:城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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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70201)

 

 

 

义乌市湖塘小学新建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参照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义乌市湖塘小学新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义乌市湖塘小学新建工程  

2.工程地点:  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草塘沿路与工人路交叉口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018-330782-82-02-053448-000 

4.资金来源:  国资   

5.工程内容:  义乌市湖塘小学新建工程,地上4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19.5米,占地面积5157.85,总建筑面积26177.19㎡,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7993.09㎡,地下建筑面积8184.10㎡。预算造价71674418

6.工程承包范围: 列入招标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土石方开挖、基坑支护、建筑工程、安装(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弱电工程(只计预埋)、货梯、室外道路附属等施工内容。具体招标范围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以下部分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由招标人另行发包,但列入总包服务范围:不仅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1)弱电工程、二次装饰、中央空调、景观工程(苗木部分)、光伏系统、恒温除湿系统、泳池设备、空气源热泵、厨房设备

2)招标人自行采购等材料、设备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具体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日(具体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4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确保商城杯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陆仟叁佰零柒万叁仟肆佰捌拾捌元整 (¥ 63073488 )

其中:

1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壹佰壹拾柒万肆仟陆佰壹拾玖元整  (¥ 1174619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4)民工工伤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玖万贰仟零壹拾玖元整   (¥  92019 )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蒋兴有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浙江义乌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承包人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承包人执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1                   

                                              址:                    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1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1

电话:                                            电话:                          1

传真:                                            传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号: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义乌市文明标化工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2)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3)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4)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5)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6)设计图纸明确的其他标准及规范;(7)国家、浙江省、义乌市颁布的其他标准及文件。在合同签署生效后,如果上述标准规范及文件作了修改或新的规范标准被颁布实施,则承包人应遵守上述修改后或颁布的规范标准。如本合同未列入,但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同样适用。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提供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七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图纸六套,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备。承包人要求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设计文本(含勘察文件)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按月提供已完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人员到岗、设备配备情况、工程款申报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15天前;已完工程量统计月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提供;每月20日前上报下月工程款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义乌市社会事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指定的授权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场外道路至场内道路及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按义乌市建设局、安监、环保、行政执法、创建办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标化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其余为场外交通,场外交通自行解决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由承包人负责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单位必须对本工程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如果因承包单位原因导致相关资料对外泄漏,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调整,调整方法同专用条款10.4.1条。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做好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签证等管理工作及技术服务工作,行使工程质量管理、隐蔽工程的验收、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价格的签证、工程价款的拨付等工作。(其职权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通用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提供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满足当地相关档案部门所规定提交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满足当地相关档案部门所规定提交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另外再须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三套,光盘二套,送审资料按义建局[2014]166号文件要求还需提供电子版本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5天内提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本及电子光盘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但: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若由承包人原因损坏他人施工成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施工现场简易空调办公室5间及简易办公设施。  

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发包人不提供项目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场地现状要求自行搭建;施工场地围墙,施工场地内道路、排水、排污等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按照义乌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优良工地要求施工。

承包人负责落实对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交底,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负责落实整个工地现场的保安、防盗工作。承包人应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相邻或周边的建筑物或环境的各种影响,并承担相关的索赔费用。

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好与当地各级部门(如公安、林业、城管、市政、环保、排污排水、街道、村委、绿化、卫生等方面)及居民的关系,自行办理好对外的各类报批工作,为分包单位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做好所需资料的整理等各项工作。

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以及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各类复试检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有异议,认为需要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当检测合格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无条件更换已进场或已使用的材料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再次重新检测时发生的材料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直到检测合格为止)。

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图纸审核和深化工作,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和不合理之处以及对建筑、结构、安装等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应在施工图纸会审时以书面形式提请设计单位解决,最迟应在施工前一周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如因承包人审图不仔细、把关不严格造成工程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承包人负责核对施工图纸中相关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形状,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负责室内所有机电安装综合管线排列,室外综合管网排列,所有管线排列后经发包人及设计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返工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按总工期目标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并在过程中进行检查、并发出纠偏指令。

11本工程竣工存档资料的组卷由中标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中标后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2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档案管理,项目整体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整理和移交。

13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声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监理单位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办理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予以支付。因承包人对工程噪音、交通、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不当而带来的第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委托的相关施工许可审批、竣工备案等手续。

15承包人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不会影响或损坏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市政管线,若由此导致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业单位的索赔,概由承包人承担。

16电讯接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水、电费装表计量,承包人必须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按照需缴费金额自行缴交,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电讯线路接入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因自身需要,应为本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承包人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承包人必须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意见》_义政办发【2014196号意见进行安全文明管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8承包人必须按照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冲洗装置,车辆进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后上路。承包人须按照《义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5]3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19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每月按期向其全体施工工人发放工资,为其购买国家规定的各种强制性保险。若因承包人未支付工人工资,当地政府或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先予垫付的,视同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借款,其本息(利息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

20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声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监理单位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办理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予以支付。因承包人对工程噪音、交通、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不当而带来的第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21承包人需提供土方弃置场地的有关证明,并将每天出土情况书面报发包人,服从发包人的管理。

22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承包人的服务内容(要求)及总承包配合及服务取费详见附件《关于总承包服务的规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蒋兴有                  ;

身份证号:       330719**********3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所做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承包人的行为,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到岗率每周不少于5日,否则处以人民币5000 /日历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人民币5000 /次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或增加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使用诚信评价信誉分中标的,后经查实承包人骗取中标或项目负责人无法到岗履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不同意该项目评优评杯。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或增加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整;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其中承包人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到岗率每周不少于5天,否则处以人民币2000 /日历天的违约金。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金(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其余项目部人员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2000,如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由发包人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

3.3.6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管理人员的出勤计划。到岗率以考勤记录为准,上、下班各考勤一次,未按规定考勤的视为缺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承包的范围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除禁止分包的工程外,其余工程允许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须经招标人同意,且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及能力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若由承包人原因损坏他人施工成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价的5%,可采用无条件限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综合保险担保或银行转账(担保时间延续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领域工资款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和工程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义城管委【20172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的指导意见》(义建局【201862号))。若采用无条件限制的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时,其履约保证金须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号开具。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提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如承包人履约保函到期后未及时提供新的保函或办理延期的,发包人可从后续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同等金额款项作为现金履约保证。

履约担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所有存档资料移交并备案完成后扣除相应违约金后28天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招标合同范围为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凡涉及到增加工程价款或费用、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及大宗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计量等,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署认可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该类工程联系单如签发之前没有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认可,视为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质量要求确保商城杯。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若本工程评得商城杯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合同价1%(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若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评得商城杯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1%(不超过80万元)的违约金,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评得省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合同价2%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评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合同价3%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在实施以上奖励时按获得的最高奖励进行奖励,同类奖项不累计计算。

5.2.3质量保证

①为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②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制,在各施工班组设质检员,并将制度和人员名单报工程师备案。

③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④工程现场要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做好自查、互查和检验。

⑤加强质量监控,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弄虚作假,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⑥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的检查。

⑦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的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经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⑧对由发包人确认的影响工程品质的重要工序和节点,承包人在施工前须按发包人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另行增补。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义乌市文明标化优良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ƒ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④承包人责任增加:

(1)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工程师和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责任,对专项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即使承包人不是直接责任人,承包人仍应向发包人及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规程和安全生产防护标准规程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4)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及其它费用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5)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用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以保证当地的一切建筑物、构造物、附近人群等的安全及交通道路的通行方便,且应自行负责当地的一切协调工作。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须提供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帽供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顾问或获授权进入工地的人士使用。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对一切现场作业的稳妥性和安全性及现场人员的安全负全责,保持工地和工程齐整,避免对人员产生危险。

(8)承包人须按政府或其它有关当局要求,在昼夜布置灯光、围栏、警告标志、旗号、讯号和线条等,确保飞机或公众的安全。

(9)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或任何有关的法定机构或当局要求时提供保卫工作,以保护本工程或公众及其它人士的安全。承包人须确保正在施工的场地有足够的灯光,保证工地上或附近的人士的安全。

(10)本工程所需的道路开挖、交通改道须取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并向工程师提交方案,说明相关的人行走道、照明、标志和围栏的位置布置。此类道路开挖或交通改道如未取得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动工。

(11)承包人须维修和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市政设施,并承担修复因自身的疏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须检查和记录邻近建筑物的结构和装饰情况。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邻近财产免受损坏,并承担修复因自身疏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12)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干扰以满足当局的现行规定。承包人须设法减少尘埃,在有尘埃的地方经常洒水。承包人须为所有机械设备装配消减对广播及电视干扰的设备。

(13)承包人须防止火灾的发生,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和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经受训练的员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如警卫、并按业主要求安装远程电子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子显示屏)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承包人按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现场各项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及设备,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加强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本工程以外的闲杂人员进入,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工程要求确保达到义乌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优良工地。若本工程评得义乌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优良工地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合同价0.3%(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若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评得义乌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优良工地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0.3%(不超过50万元)的违约金,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评得省级工程安全文明奖项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合同价0.5%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评得国家级工程安全文明奖项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合同价0.8%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按照义建局〔2012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15天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15天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超过2个月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需要延长工期的,可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书面签证予以顺延;义乌市季节性雨水、台风、用电高峰期拉闸限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承包人应考虑在合同工期内,原则上不予顺延,但政府发文要求停工的除外

以上情况和发包人另行书面同意外,其余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均不得进行工期及费用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天处以20000元的违约金,尾数不足1天按1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5.3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于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采购前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等等,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各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发包人要求返工的工期不得顺延;
5)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6)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
7)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重要工序,工程师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7.5.4本工程节点工期约定: /

7.6 利物质条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4小时内降水量达50-99.9MM的暴雨          

2             风速达到8级的台风               

3     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甲供材料、设备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浪费或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及保管费均不计入合同价款,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按采购合同价的1%[不含税金],超过定额损耗的保管费不计;对损耗超过定额损耗量的,结算时对超过定额损耗部分按相应供应价在结算款中予以扣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计总承包服务费。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所规定的材料均需提供一个计量单位的样品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

9.4 现场工艺试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变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义政发〔201253号);2、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义乌市财金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义政办发【2014118号);3、《义乌市政府投资项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市委【201427号);4、《义乌市城投集团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义城投〔2017145号);5、《义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材料上涨风险资金申拨的指导意见通知》【义财建(20186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采用该项目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增加或减少,且工程量超过15%时,对15%(含15%)以内的工程量,按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计;对超过15%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预算价)编制口径进行重新组价,并按义行服管【201730号文件规定的让利幅度区间同类项目的高值让利。

2)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新增工程项目,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义行服管【201730号文件规定的让利幅度区间同类项目的高值让利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价信息》的正刊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审计单位四方询价确定。

10.5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根据实际情况发包人进行酌情奖励    

10.7 暂估价

本工程不设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商品砼、钢筋、钢管、水泥、砖、电线电缆及人工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格允许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商品砼、钢筋、钢管、水泥、电线电缆及人工价格调整方式为:每六个月为一个调差周期,调差周期内人工信息价、材料除税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的信息价基期对应的人工信息价、材料除税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5%(不含)以上时,对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价格调整方式为:以中间验收之月为调差月,中间验收之月材料除税信息价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的信息价基期对应的材料除税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5%(不含)以上时,对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当信息价不再使用2010定额体系发布时,相应新定额体系发布的第一期人工信息价与2010定额体系发布的最后一期人工信息价之比作为接下来调整人工的基础比例(若新定额体系与2010定额体系同步发布人工信息价的,则使用2010体系发布的最后一期人工信息价之比作为基础比例),新定额体系下发布的人工信息价除以该基础比例作为该期的人工信息价。

调整价差时以调整周期确认的工程量(含变更工程量)作为调整的基数。材料调整(包括:经发包人签证同意更改的材料调整)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以上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为:套用顺序《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以上信息价不含供应商报价和副刊厂商报价

1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11.3商品砼、钢筋、钢管、水泥、砖、电线电缆及人工价差支付详见义财建【2018】6号文件《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材料上涨风险资金申拨指导意见的通知》。

   11.4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的信息价基期为20189月份。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同价格形式

   1)采用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相关费用;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⑥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⑦除以下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在风险因素之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因素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在合同价外另行计列及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设计变更;2、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3、合同专用条款11.1条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允许调整合同价格4、清单工程量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工程量的调整:

1、项目的工程量依据约定的计价规则按实调整;

(二)单价的确定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其他工程款预付款等具体如下:

(1)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1%,由发包人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其他工程款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且承包人施工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进场、临时设施搭建完毕后支付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的9%

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义建局[20126号文件执行,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义建局[201450号文件执行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时一次性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图纸及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浙江省、义乌市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确认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工程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和其他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如下:

1)工程量按月计量,在完成后的当月20日上报进度款支付报表,结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25%作为工资性工程款,由发包人按月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45%作为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本合同工程内容全部完成、所有工程变更完成审批程序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完成项目备案,支付至完成应予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含预付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

2)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定工程总价款的97.5%,并同时提供审定结算价的全额发票。

3)余款2.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并扣减违约金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的约定: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5以上价款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支付。

发包人每次支付合同价款(包括预付款)前,承包人均需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且无须承担逾期支付责任。

若每期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不足以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可将不足部分从每期支付的工程款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管理制度详见义城管委【2017255号文件《关于建一步明确建设领域工资款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和工程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

工程款支付的其他条件:

1)工程报表: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报送的本月工程报表内容应包含月度完成工程量产值、工程质量的抽查情况、材料供应情况、分包工程情况、当月分项工序的照片及录像记录资料、当月施工班组及民工清单、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承包人财务章)、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清单及上一次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的有效凭证、安全统计、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该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给发包人。

(2)付款手续:按合同规定上报进度款支付报表,并递交同步的工程技术资料,结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支付至结算款97.5%时需同时提供至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人账户。

(3)以上各款项凡合理滞留在发包人处的,均不计利息。

4)工程款拨付按城投集团有关文件执行,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按时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提供(遇双休日为2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通用条款协商解决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7.5.2款执行

13.3 工程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备安装系统调试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系统调试条件时,由承包人提前15天提交调试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在调试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告知调试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格,三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系统联动调试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告知调试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提交调试大纲,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格,三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退场,每延期一日,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无故逾期的,建设单位应将该行为报送城管委,停止该企业参加政府性投资项目投标直至结算送审完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本工程建设项目若被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抽查复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抽查复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和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结算价×2.5 %的工程款;

3)其他:/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承包人应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如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双倍扣除。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抢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双倍扣除。

3)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并扣减违约金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不作为发包人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12.4.4 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以承包人的合同工期为考核标准,按期或提前不奖不罚。按自报工期,每延迟一天罚2万元人民币;(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除外),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承担返修费用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损失。由于整改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期考核。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规定的内容。

2)安全、文明施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建设、文明施工内容标准为准,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义乌市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2万元;被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1万元;被监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0.5万元;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被安监部门查处的,处违约金10万元。

3)质量验收按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结果为准,因承包人原因由政府质监部门查出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2万元;被发包人在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1万元;被监理人在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0.5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由承包人无条件负责返工补修合格,并承担返工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期考核),被质量监督部门查处的,处违约金10万元。

4)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率以现场书面签到或指纹录入为准,违约条款以合同专用条款3.23.3为准。

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不缴纳民工工伤保险费等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新闻媒介报道,处10万元/次的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浙江省和义乌市的有关保险规定,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所有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人员的人身保险及设备险、工程险、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民工工伤保险,另外,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保险,其保险费用承包人已经列入投标报价中,实际发生时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承担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等。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提交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使用计划,且按此计划在材料设备使用前1个月内将材料的品牌、产地、厂家、规格、样品等必需资料报招标人备案。如未报招标人备案或所报的品牌、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则由招标人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市场价高质优的材料品牌,且价格不作调整。

21.2根据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规定,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进行纳税,合同中的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21.3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工日期或中途停工,若无故拖延开工或中途停工,建设单位有权接管施工现场,终止合同并向中标单位追究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21.4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21.5如需专业分包,必须报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确定分包单位。

21.6根据义建局(201450号《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及本省相关计价文件的通知》规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在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特点并结合商业保险情况综合考虑后自主报价,中标后不作调整。

21.7本工程为深基坑工程,承包人应做好基坑周围的安全围护措施,任何由于围护不到位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1.8本工程所用混凝土均采用商品砼,承包人应考虑到目前商品混凝土市场供应紧张,且本工程需大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所以承包人采购使用前需将商品混凝土厂家(须二家单位及以上)相关资料书面报监理人、发包人,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认可后方能进场使用,并将混凝土采购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21.9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施工现场排污、通风、防尘等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规范要求,自费承担此类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证施工期间作业环境卫生、安全。

21.10承包人从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应做好地表和地下降水、排水工作,确保地下室干燥且能正常施工,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防汛、防台等需要,制定专项方案,确保基坑边坡及支护稳定和基础施工安全,由于降水、排水、管理不到位、施工引起的基坑坍塌,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以上所产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21.11承包人应当为完成合同施工任务而设置合理可行的施工管理机构,报发包人批准。

21.12承包人因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违约金均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21.13零星人工单价按150/工日(综合单价)结算,不取费仅计取税金。

21.14本工程建设项目若被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抽查复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抽查复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和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廉政责任协议书

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4:关于总承包服务的规定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义乌市湖塘小学新建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承包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甲方: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义乌市湖塘小学新建工程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乙方索取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不得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对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性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家电、高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每次追究乙方工程履约保证金l-5%的违约金,由此甲方造成损失均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严格执行中下发的中纪发【20077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十四、本廉政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编入正本存档)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甲方: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义乌市湖塘小学新建工程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141)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

    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约定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设部办公厅200010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 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从管理;对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充修改。

    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附件4

关于总承包服务的规定

 

一、总承包服务内容

一)土建总包单位要承担弱电工程专项分包工程和招标人自行采购等材料、设备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总包管理及现场配合主要内容:

1、总包管理内容

1)对工程总体包括各专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文明施工、治安管理、消防防火负总包管理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使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发包人另行确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纳入承包人总包管理,由承包人进行总协调(协调好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汇编好各分包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和横道图)中,应明确分项工程的完工时间及提交专业分包单位、安装工程施工的日期及工期安排,要为各分包施工单位留有充分的工期和必要的施工条件,并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提出供货要求时间表和需要的数量清单),在施工期间进行总包管理和配合服务。

3)在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各个阶段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

4)负责对本工程各类质量评定、文明施工创标化等的牵头协调、申报、管理。

2、承包人须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对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将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管理(自来水、煤气、电力、电信、网通除外)。承包人将明确分项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总包方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10天内审核、盖章完毕。并做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

2)按照图纸结构预留门、洞、孔等,预埋线管、线盒、套管及预埋件等。预留预埋位置准确,管线贯通,如因结构预埋预留误差超出规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无偿配合处理;

3)提供施工时用的脚手架及定额中应包括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且承包人在拆除前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提前拆除),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材料堆放位置;

4)包括第一次补槽费、补洞费,门窗安装后,边缝的二次修补。如再次出现补槽、补洞现象,费用在发包人的协调下按实向分包单位计取,同时在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核定的金额;

5)提供水电接口,建筑垃圾清理外运(分包单位建筑垃圾运至一层楼道口)。承包人有权对分包单位的水电费使用情况、建筑垃圾堆放等进行督促、管理;

6)包括分包单位无偿使用工地内其它的辅助设施(如:食堂、卫生间等);

7)管道穿越楼板部位的封堵、防水,系统调试配合及成品的保护;

8)配合费包括各分包单位在预埋时模板上开洞对土建总包单位造成的模板损耗费用,对分包单位开而不用的洞,承包人可以阻止,并对其进行处理。

三)总承包配合及服务取费

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不列入本次总报价;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按专项分包工程按中标价×20%×3%(总承包服务费费率)计取,其中电梯工程的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按电梯工程的安装费×3%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在结算后支付,费率包干。

2、专项承包人不再另行向承包人支付本项总承包服务费,如承包人向专业承包人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本项费用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3、总承包服务费为包干费用,不再另计管理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